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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东建
来源:本站    日期:2020-11-17 08:05:05    阅读(1097)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13日
 
 
 
东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引
 
 
 
  为规范我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制定本工作指引。申报国家、省、市财政资金补助项目需按本工作指引执行,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一、项目策划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根据老旧小区普查结果和业主改造意愿,结合本镇街城市更新计划和财政承受能力,策划生成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初步确定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改造范围、改造内容、资金估算、出资方案、实施时间等内容。其中,实施主体可为小区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属地社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等。不少于十户或占比不少于20%的业主可联名向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要求推动本小区实施改造。
 
  二、编制改造方案
 
  对计划近期实施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将改造计划报属地房管部门,经房管部门初审确认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后,委托设计、造价单位编制改造方案,进一步明确改造范围,深化细化改造内容,测算工程量和投资额,制定出资方案和实施计划,出资方案中应包括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比例和业主出资比例等有关计划。
 
  项目开工前,业主应按照出资方案的约定,将本户所需承担的费用转入实施单位开设的专用账户。拟申请财政补助的部分,由实施单位或业主预付,待财政补助到位后退还。
 
  三、改造方案审查
 
  实施单位应将改造方案报镇街房管部门。镇街房管部门根据改造范围和改造内容,组织自然资源、规划、城管、交通、供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网络、广电等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审。经会审通过的,镇街房管部门会同实施单位,将改造方案在小区公告栏、楼栋大堂等适当位置进行公示,有条件的镇街可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改造方案、出资方案和意见反馈渠道,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业主表决,改造方案、出资方案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表决通过,但涉及业主直接出资的(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小区公共收益中支出的除外),出资方案应得到所有应出资业主同意。
 
  四、项目申报
 
  每年6月30日前,各镇街将改造方案经业主表决同意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需申请国家、省、市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一并填写相关表格进行申报。
 
  7月31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改、水务、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下年度全市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从纳入全市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项目中遴选财政资金补助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编制市级财政资金补助预算,同时组织各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国家、省财政资金补助。
 
  五、项目实施
 
  (一)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原则上应在所属年度3月31日前开工,9月30日前完工。
 
  (二)纳入全市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视同已完成立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立项手续。
 
  (三)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工作。
 
  (四)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资金性质,结合《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9〕18号)第八条规定判定是否需要招标。
 
  同时符合下列资金形式及项目规模的,应按规定实施招标:
 
  1.资金性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项目规模。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对需要实施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相关手续。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项目登记,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以及办理相关招投标备案等手续。
 
  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政策发生变动的,从其规定。
 
  (五)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开工前,应根据改造内容报镇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或质量安全监管手续。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监管范围内的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和工程的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确保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资料进行检查,对相关建筑材料进行随机抽检。涉及供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网络、广电等改造内容的,相关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配合实施并进行监管,确保改造工程顺利进行。
 
  (六)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完工后,实施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监管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并出具监管、验收情况说明。
 
  涉及供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网络等改造内容的,实施单位还应按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验收。供水设施在验收合格后,应按法律法规要求移交属地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管理。
 
  六、补助发放
 
  (一)改造工程补助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发放,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发放到位。镇级财政补助原则上参照市级程序执行。国家、省财政资金补助发放程序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验收合格后,实施单位持以下资料向镇街房管部门提出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
 
  1.改造方案;
 
  2.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属招标工程的需附中标通知书;
 
  3.改造工程验收资料,属住建部门监管的还需附监管、验收情况说明;
 
  4.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可以采用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的房屋权属查询信息)。
 
  镇街房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编制资金补助请款计划表,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将相关补助资金拨付至镇街财政分局,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二)方案编制费用补助
 
  对已完成改造方案编制但因业主表决不通过、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等原因导致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项目,由方案编制单位持以下资料向镇街房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1.申请报告(应说明项目基本情况、方案编制过程、项目无法实施的原因、申请补助金额等内容);
 
  2.老旧小区改造方案;
 
  3.关于编制老旧小区改造方案的委托协议。
 
  镇街房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编制资金补助请款计划表,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将相关补助资金拨付至镇街财政分局,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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